河北省地理信息局印发测绘资质巡查办法
时间:2013-01-25浏览: 次责任编辑:四川拓图测绘仪器
近日,河北省地理信息局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加强测绘资质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印发了《河北省测绘资质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省地理信息局监督管理全省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各设区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巡查工作。省地理信息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省级测绘资质巡查计划,确定具体巡查时间、巡查地区、巡查组成员及被巡查单位。各设区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测绘资质巡查计划制定本地区的测绘资质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级巡查比例不少于现有各等级测绘单位数量的10%,市、县级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辖区各等级测绘单位数量的20%。
《办法》明确,测绘资质巡查包括测绘分支机构设立情况、测绘资质条件符合情况、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情况、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履约以及市场信用情况、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测绘地理信息仪器设备检定及使用情况、测绘作业人员持有测绘作业证情况、受理有关测绘资质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等内容。巡查工作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巡查组能够当场向测绘单位出具巡查结论的,应当场反馈巡查意见;情况复杂或者难以当场出具结论的,应当在实地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结论并送达。
《办法》还就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需整改事项、存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的组成及工作纪律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各设区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测绘资质巡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分别向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巡查结果。测绘资质巡查结果应当在行业内通报,并在该单位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被巡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测绘资质巡查。对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测绘资质巡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按不良信用信息记入该单位信用档案,并在年度注册中予以缓期注册;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来源:河北省地理信息局
信息标题:河北省地理信息局印发测绘资质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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